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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借朋友撞伤人 车主也要负责任【泛亚电竞官方入口】

2024-09-10 12: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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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车借朋友撞伤人 车主也要负责任

如果别人借了自己的车后驾驶车辆撞伤了人,车主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车借朋友撞伤人 车主也要负责任

如果别人借了自己的车后驾驶车辆撞伤了人,车主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是的!17日,偃师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判令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人并逃逸者张某赔偿被撞者4.5万元,并判令另一名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的高某赔偿原告1.1万元,理由是:他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了没有驾驶执照的张某。

别人骑他的车撞了人,他要向被撞者赔钱

17日下午,负责审理本案的法院工作人员向记者讲述了本案的由来:2002年年初,家住偃师市顾县镇的高某经人介绍,从一个叫阿帅的人手里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为怕麻烦,两人没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002年4月21日,高某的同村朋友张某有事进城,向他借摩托车骑。高某知道张某没有摩托车驾驶执照,但他为了朋友交情,还是将车借给了张某。不料,张某驾车在310国道非机动车道非法行驶,撞伤了从该处经过的蔡某并逃离现场。为不连累高某,出事后张某花1500元钱买下了高某的摩托车。

蔡某记下了撞他的摩托车的车牌号,并通过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了解到了该摩托车的情况。去年4月21日,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蔡某将张某、高某、阿帅三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赔付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5.6万元,并要求高某、阿帅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是本案的主要过错方,应负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阿帅虽是摩托车行驶证的登记车主,但不是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故与本案无关,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高某从阿帅处购得摩托车,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他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并把摩托车借给无摩托车驾驶执照的张某使用,其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应对原告蔡某的损害结果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借车给人应承担交通事故连带责任

有关法律规定: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应对事故负连带赔偿责任。那么,什么叫连带责任?将车借给别人为什么要承担连带责任?在车辆未过户的情况下,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记者为此采访了市法律界人士。

法律专家认为,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主体中的任何一人均须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

就交通肇事中的连带责任来说,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是基于信任关系自主支配其车辆的使用权。在此情形下,车辆所有人和借用人都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

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借用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借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高某是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是摩托车运行的支配者及运行利益的归属者,他出于信任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张某使用,应对张某造成的交通事故负连带赔偿责任。

可阿帅作为摩托车行驶证的登记车主,何以不必承担连带责任呢?这是因为车辆买卖未过户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章,与驾车致人损害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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